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法債編總論二
Civil Code-general Provisions of Obligations (Ⅱ) 
開課學期
112-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司法組  
授課教師
張譯文 
課號
LAW2069 
課程識別碼
A01 27140 
班次
 
學分
3.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6,7,8(13:20~16:20) 
上課地點
萬2311 
備註
與科法所合開。科法所請選修「A41 M0160」。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3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主要講授所謂「法定之債」以及「損害賠償法」。
  債之關係,可能是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發生;亦可能直接由法律規定創設之,此即法定之債。換言之,不同於契約等意定之債,法定之債的發生,與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無關;因此,法律在此介入創設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正當化的事由」更顯必要。具體而言,本課程範圍包含「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責任」,講授各自的制度目的、法定構成要件以及法定法律效果。
  除了法定之債以外,本課程也將蜻蜓點水式地講授「損害賠償法」。所謂損害賠償,是一種債之標的,亦即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應負的給付義務為「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責任,往往係因為當事人(債務人)違反一定義務,因此所衍生的法律效果。侵權責任固然是相當常見的案型之一,但並不以此為限;契約義務的違反,也可能產生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法的講授重點,並不在於損害賠償責任「何時產生」,而係: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何種給付」作為損害賠償?
  以上章節,礙於時間因素,授課教師僅挑選其中部分章節講授。


【旁聽注意事項】
旁聽不必事先寄信取得同意。在教室容量可以負荷的前提之下,歡迎一同學習。如果最後教室容量不足的話,以選課同學為優先考量,屆時恕不開放旁聽。


【加簽注意事項】
有意加簽者,請務必攜帶學生證出席第一週課程!事前寄信「不會」取得任何加簽優勢,授課教師恕不再一一回信!以下謹提供例稿,供同學自行參酌。


OO:

謝謝來信。

不過,我可能現在無法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不好意思。
我不排除加簽外系學生。不過,也許等到開學第一週,考量已選課人數、上課教室大小、加簽同學系所及修課情形等種種因素以後,才能最終確定。屆時,我會再請助教協助處理所有的加簽事宜。

祝好

譯文 

課程目標
本課程目的,在於使學生認識債編總論中關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責任與損害賠償法的個別規範,及其背後的理論體系。鑑於實務應用的高度需要,課程重點尤其放在侵權責任上。除了法律原則的講授外,並加入諸多司法實務的個案事實為討論素材,希望能培養學生兼具法律抽象思考與具體案例說理的能力。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上課以授課教師講義為主要內容。基於環保愛地球的信念,講義僅提供電子檔。需要紙本者,請自行影印;因個人因素有困難者,則請逕洽授課教師。

以下例示若干教科書供參:
1. 王澤鑑,不當得利
2. 王澤鑑,侵權行為
3. 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4. 王澤鑑,損害賠償
5.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
6. 邱聰智、姚志明,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
7. 姚志明,侵權行為法
8. 姚志明,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9.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
10. 陳聰富,侵權行為法原理
11.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
12. 黃茂榮,不當得利
13. 楊芳賢,不當得利
14. 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
15. 鄭冠宇,民法債編總論
16.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下)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